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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201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  
 

201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确定(呼人社发【2013】130号)

1、我市2013年度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依据的2012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700.17元。

2、对部分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月缴费工资低于3700.17元的60%(即2220.10元)的参保职工,按3700.17元的60%(即2220.10元)核定缴费基数;

3、对部分医疗保险月缴费工资低于3700.17元的80%(即2960.14元)的参保职工,按3700.17元的80%(即2960.14元)核定缴费基数;

4、对部分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月缴费工资高于3700.17元的60%(即2220.10元),医疗保险月缴费工资高于3700.17元的80%(即2960.14元),但低于3700.17元的300%(即11100.51元)的,据实核定缴费基数;

5、对部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月缴费工资高于3700.17元的300%(即11100.51元)的,按300%计算缴费基数,高出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6、失业保险以参保职工本人工资(职工本人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据实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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