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服务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联系我们  

电 话:0471-5291231
       0471-5291210
传 真:0471-5294721
邮 编:010010
网 址:www.xyhlwpq.com 

邮 箱:xin-yu-hua@163.com
地 址:呼和浩特劳务派遣
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1号世贸晶钻B座706室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新闻动态  
  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内政办发电[2013]54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2004第21号令),结合我区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的增长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现将调整方案通知如下:

一类地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等14个区,二连浩特市等2个计划单列市和阿拉善左旗等10个旗,最低工资标准为135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4元/小时。

二类地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等6个区、托克托县等5个县、锡林浩特市等3个县级市和阿荣旗等9个旗,最低工资标准为125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0.6元/小时。

三类地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开鲁县等4个县、乌兰浩特市等3个县级市和巴林右旗等16个旗,最低工资标准为115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9.7元/小时。

四类地区:卓资县等8个县、阿尔山市等3个县级市和库伦旗等17个旗,最低工资标准为105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8.9元/小时。

最低工资标准中包含: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纳部分

最低工资标准中不包含下列内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条件下的津贴;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此外,对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支付的货币工资不能低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凡实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

 
  返回  
 
呼和浩特劳务|内蒙古劳务派遣|呼和浩特劳务派遣|呼和浩特就业技巧技能培训|呼和浩特人才派遣|内蒙古劳务派遣|网站地图
后台管理 版权所有:呼和浩特市新煜华人才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 网站设计内蒙古国风网络 蒙ICP备100014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