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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目前社保平均实缴基数不足工资七成  
    上海、甘肃、山东、湖北等地近日陆续出台政策,通过“五险一金”的缓缴、降低费率来缓解企业压力。但值得注意的是,影响社保缴费数额的另一个因素——缴费基数,已经多年低于实际工资水平,并造成了社保名义费率的“虚高”。专家建议应增强制度吸引力,夯实缴费基数。
  据了解,社会保险缴费数额由缴费基数(以下简称“费基”)和缴费费率决定。按照《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等相关法规,缴费基数按照职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额来确定,其上下限分别为上一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至300%。缴费基数一般每年确定一次。先由用人单位根据所在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通知,申报本单位职工新一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此后,社保机构将对费基进行集合审查。
  不过,由于社保缴费负担较重和制度本身吸引力不强等原因的存在,一些参保单位往往通过低报缴费基数等方式来降低实际缴费负担,造成社会保险“名义”和“实际”两个费率的存在。以养老保险为例,《中国社会保险发展报告2014》数据显示,2014年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人均缴费基数为3037元,全年缴费基数为36444元;2014年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56360元。也就是说,实际社保缴费基数大致为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5%。
  这也就意味着,实际费率可能只有名义费率的六五折。有机构测算,全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费率平均约为17.7%,而不是名义上的28%。而在替代率(退休金除以在职工资)这一指标上,如果用缴费基数来除,替代率是67%,而如果用实际工资来除,只有43%至44%。
  对此,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表示,无论是从筹资公平的角度讲,还是从个人权益的角度讲,以人为压低缴费基数的方式逃避缴费都是有害的。养老保险名义费率确实有较大的降低空间,但如果不关注隐藏在背后的缴费失范与缴费不公现象,则可能进一步扭曲养老保险制度的实践。
  从个人角度看,此举将直接影响退休后的待遇水平。职工退休时的养老金为基础养老金加个人账户养老金。在缴费年限相同的情况下,基础养老金的高低取决于个人的平均缴费指数,而个人的平均缴费指数就是自己实际的缴费基数与社会平均工资之比的历年平均值。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因此,养老金的两个部分均是缴费基数越高,缴费的年限越长,金额越高。
  从制度角度看,社保承担着收入再分配的功能,应该承担缴费义务的人逃避缴费义务,对老老实实缴费的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养老保险费率过高的问题人人关注,但其实缴费基数才是筹资水平关键。在缴费基数没做实的情况下,目前虚高的费率对改善制度收支状况是无益的,它也确实有很大的下降空间。”上述专家表示,目前进行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改革,是应对经济增速下滑的重要举措,属于政策红利的释放。它不会影响参保人未来待遇,因为费率本就不是决定待遇的指数之一。
  他建议,未来应增强制度吸引力,依法做实缴费基数,按照实际工资来让用人单位和参保人依法承担缴费义务,只需对超高收入者与超低收入者有适当控制。实现费率负担公平,必定使偏高的名义费率下降到相应的实际费率,而只有实现缴费义务的公平,降低费率才有可能。
  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也表示,要想降低费率,必须要让名义费率和实际费率一致起来。“名义费率太高,而实际上大家交的没有这么高,因为在用各种各样的办法稀释缴费。这就告诉我们,制度必须要改革,”郑秉文说,“任何一个国家都没有两个费率,只有中国有两个费率,要想让两个费率一致起来,就得让大家真实地、发自内心地、像缴住房公积金那样实打实地去交,这样就可以增加制度的积极性,这才是改革的核心。”
  缴费基数做实后,会不会造成降低费率的改革效果被稀释?中央财经大学教授褚福灵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依法缴费是企业义务,是一种人力资源的投资,也是社会保障安全网的物质基础。改革不是为了降低费率而降低费率,而是降低过高的费率和那些不应该由企业承担的费率。社保缴费水平与保障水平有关,没有必要的缴费水平便没有基本保障水平,社会保障安全网就难以保障社会稳定。实现有效保障是目标,进行适度缴费是手段,脱离保障目标、鼓励企业为降低缴费而降低缴费的观点是不全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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